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平乡县天山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辖终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乡县天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乡县丰州镇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昭,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国际机场。
法定代表人:高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平乡县天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航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民初9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天山**公司提出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民航建筑安装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二项中,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7816413.66元,原因是其怀疑上诉人到期不能支付而要求“提前支付”,该项请求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明显没有任何依据并违反常理。被上诉人是故意以加列无依据请求方式虚高诉讼标的额至2000万元以上,达到其排除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目的。(二)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第三项中支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明显是故意以加列无依据请求方式虚高诉讼标的额至2000万元以上,达到其排除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目的。根据《承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限,目前1200米跑道和全部工程都并未验收,根本不符合退还保证金的约定,不会得到支持。(三)被上诉人提交的第12项证据(1-8期工程计量申报表,显示数额为39082068.31元)、第14项证据(其他工程量,显示数额为2037260.17元)、第15项证据(误工损失显示数额为1638497.12元)均存在虚增项目和数额的情况,但上诉人并未对此提出级别管辖异议,因上述虚增情况未经开庭实体审理,法院仅经初步实质审查无法客观核实和确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上述非明显的,经法院初步审查难以核实和确认的虚增数额情况合理予以放弃,仅对前述(一)、(二)中明显故意无依据加列的共计9816413.66元虚高的请求额,规避级别管辖提出异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民航建筑安装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民航建筑安装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的具体诉讼请求,本案诉讼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且因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本案应由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即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天山**公司所提出的被上诉人民航建筑安装公司请求支付的部分工程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被上诉人虚增诉讼标的金额的上诉理由,与被上诉人起诉时所据事实和理由存有冲突,此争议应在案件实体审理中解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本院对天山**公司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晨
审判员 张耀庆
审判员 张宏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