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平乡县天山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民初94号

原告: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国际机场。

法定代表人:高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兵,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天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丰州镇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宁,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雄,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乡县天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345元,减半收取计73172.5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毕建军

审判员  邓永胜

审判员  史勤书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姿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