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平乡县天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民初94号

原告: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国际机场。

法定代表人:高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兵,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天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丰州镇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宁,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雄,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乡县天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345元,减半收取计73172.5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毕建军

审判员  邓永胜

审判员  史勤书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姿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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