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仟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泉州晋江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43号

原告: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国际机场。

法定代表人:高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仟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武夷花园**文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文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水,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晋江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和平中路**iv>

法定代表人:黄剑峰。

原告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仟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泉州晋江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65.5元,减半收取5182.75元,由原告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董丽珠

审判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钰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