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2066号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华中街三区510号运管站宿舍楼1号楼2单元5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昌,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国际机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127823581U。
法定代表人:高国华,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1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15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安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