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2066号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华中街三区510号运管站宿舍楼1号楼2单元5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昌,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国际机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127823581U。
法定代表人:高国华,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1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15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安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