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财保1378号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昌,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国际机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127823581U。
法定代表人:高国华,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黑龙江民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15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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