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亚太空调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兰州亚太空调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2民初1945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项东,张莉丹,甘肃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亚太空调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洪芹,公司经理。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巷子52号6楼。
被告:刘洪祥,男,汉族,山东省武城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飞、葛正军,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兰州亚太空调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刘洪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杨
人民陪审员 何 洲
人民陪审员 康云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玉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