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黑01执恢276号
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交通集团公共电车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交通集团公共电车有限公司与***其他案由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哈民二初字第19号执行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交通集团公共电车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哈民二初字第19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
开户银行:农行哈尔滨昆仑支行
账户名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08×××97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邹向前联系电话:0451-8229****
本院执行局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28号
邮编:15009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