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嫩江市临江乡铁古砬村村民委员会、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83民初4684号
原告:嫩江市临江乡铁古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市临江乡铁古砬村。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世军,嫩江市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大庆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起翔。
被告: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服务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旭升街5号。
负责人:聂凯。
被告:张永顺,身份信息不详,男,住址不详。
被告:张永军,身份信息不详,男,住址不详。
原告嫩江市临江乡铁古砬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服务分公司、张永顺、张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
嫩江市临江乡铁古砬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
求四被告共同偿还借款400,025元。事实和理由:2003年,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临江乡铁古砬村新址房屋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张永顺、张永军因缺乏工程资金向原告借款400,025元,故要求四被告共同偿还借款400,02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服务分公司均已被注销,诉讼主体资格已经消亡,原告也不能提供张永顺、张永军具体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嫩江市临江乡铁古砬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明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崔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