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民初1947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月23日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农林街46号。
法人代表:汪良。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给原告开具商品房购房发票、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及办理房照所需手续;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1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哈尔滨市动力区(现香坊区)农林街44号怡兴花园2栋5单元1楼1室(两套)之房。原告如数交付了70512.00元、104919.00元两笔购房款,被告给原告开具了编号为0799382、0799383两张三联单收据。约定被告于原告进户后即予原告开具正规商品房购房发票,由原告去房产交易所办理房照。但被告一直拖延履行其开具正规商品房购房发票义务。多年来,虽经原告不间断找被告开具正规商品房购房发票,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相推拖,开具商品房购房发票之事迄今未果,致使原告所购房屋一直未能办理房照。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此特诉至法院,恳请法院明察公断,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单位现已被注销,该单位已经灭失,缺少履行义务主体,故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原告预交1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