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执恢28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4月6日出生,无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183号6单元805室。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大庆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名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景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交通集团公共电车有限公司(原名哈尔滨市公共电车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南岗区文明街4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哈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周学光申请执行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交通集团公共电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哈尔滨花园街支行账号:173981064692内存款940000.00元至***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开户银行:农行哈尔滨昆仑支行,账号:08-066201040021797。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