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5财保622号
申请人:冠县广隆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路与苏州路交叉口南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中山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冠县广隆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3)鲁1525诉前调4420号,现申请人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