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

冠县广隆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1817号 申请人:冠县广隆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路与苏州路交叉口南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中山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6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