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02民初1004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6********。
被告: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4元,减半收取248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瑞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