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03执79号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新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陕复厂西门口。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秦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中山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新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3)陕05民终279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案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托欠货款52393.5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98元及执行费713元。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在外地法院涉系列执行案件。经网查其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账户内的部分银行存款已因另案被冻结,本案亦采取了额度轮侯冻结措施。其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依法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及失信执行措施。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