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03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新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5民终279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新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托欠的货款46232元及执行费713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生效的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拖欠的货款52393.5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98元及执行费713元。首次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本。终本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案外第三人达成代付款委托协议:申请执行人参与被执行人在临渭区法院涉案的质量保证金的分配受偿;分配后双方债务即告全部了结(详见卷内材料)。本次恢复执行中,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谈话,其表示申请执行人已从临渭区法院分配受偿46232元;其余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并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案件执行费713元,被执行人已交纳。
本院认为,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503执恢3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1月26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