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02执5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居民。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5月10日出生,系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陕0502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2805元及迟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685元,承担执行费852元。
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公安部车辆登记信息、自然资源部不动产信息、证劵信息、互联网银行等状况进行查询、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库,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因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