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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技术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29民初2343号 原告:重庆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迟某某。 第三人:石某,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重庆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某有限公司、第三人石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