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与哈尔滨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85民初1270号
原告:任凤红,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哈尔滨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不详。
原告任凤红与被告哈尔滨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任凤红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任凤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凤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8元,减半收取1129元,由任凤红负担。
审判长XX满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