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漠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2723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漠河中胜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漠河市西林吉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12006729217348,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铁西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财,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漠河中胜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2723执5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