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21民初3330号 原告:***,男,1964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肇州县。 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浦西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财,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就2020年度玉米损失赔偿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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