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21民初3330号
原告:***,男,1964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肇州县。
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浦西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财,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就2020年度玉米损失赔偿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