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281民初1378号
原告:安达市恒源建材经销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镇文化村八组。
负责人:***,该经销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铁西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财,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达市恒源建材经销处与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安达市恒源建材经销处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达市恒源建材经销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达市恒源建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9294元,由安达市恒源建材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