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281民初1379号
原告:安达市晟海建材经销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安达镇铁西村二屯。
经营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铁西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财,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达市晟海建材经销处与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安达市晟海建材经销处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达市晟海建材经销处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达市晟海建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6339元,由安达市晟海建材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