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281民初1604号
原告:衡水鸿讯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铁西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财,该公司经理。
原告衡水鸿讯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衡水鸿讯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3年5月5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衡水鸿讯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明确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衡水鸿讯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