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2722执81号
申请执行人:塔河县盛泰运输租赁部,住所地黑龙江省塔河县民乐小区4号楼8号车库。
经营者:***,女,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塔河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浦西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财,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22)黑2722民初2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塔河县盛泰运输租赁部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塔河县盛泰运输租赁部租赁款人民币24,172.00元的义务。在限期内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塔河县盛泰运输租赁部和解,申请执行人塔河县盛泰运输租赁部主动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黑2722执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