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凉山州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2713号
原告:凉山州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48K8T)。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航天大道金财大厦。
法定代表人:黑吉木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系凉山州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经理,住四川省西昌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谦,男,1995年11月2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喜德县人,系凉山州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喜德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杨曼,女,1969年7月22日出生,纳西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672932847J)。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城安街39号。
法定代表人:田景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桐平,系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洋,系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凉山州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曼、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凉山州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州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凉山州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09.00元,减半收取计26504.50元,由原告凉山州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英
审 判 员  牛丹
人民陪审员  黄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