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呼玛县鑫业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2721民初548号
原告:呼玛县鑫业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呼玛县呼玛镇工行楼下鑫磊商店。
法定代表人:翁淑云。
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城安街39号。
法定代表人:田景波,职务经理;联系人:魏强。
被告:***,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工作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呼玛县鑫业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月12月16日立案。原告呼玛县鑫业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称已自行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呼玛县鑫业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元,由呼玛县鑫业运输代理有限公
司负担。
审判员 马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佟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