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21民初2166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
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城安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代:***,系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