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21民初2166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 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城安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代:***,系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