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民抗56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城安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4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海林市金三角农家乐业主,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一审被告:海林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英雄街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诉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及一审被告海林市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10民终22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监[2023]1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百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