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双城分公司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1民终3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双城分公司。
负责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上诉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双城分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4)黑0102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双城分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指定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双城分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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