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81民初1242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广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