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民初7779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丽,郓城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郓城冠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经济开发区七里铺村东。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725MA3PP0KB9J。
法定代表人:王健,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亮,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涛,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9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6729328200。
法定代表人:刘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占军(系公司项目书记),1967年6月22日出生,满族,职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66-4号04号商服、66号华东大厦4层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686019207M。
法定代表人:唐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可术(系被告公司职工),汉族,职工,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郓城冠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秦方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