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民初7779号之三
原告:***,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丽,郓城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郓城冠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经济开发区七里铺村东。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725MA3PP0KB9J。
法定代表人:王健,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亮,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涛,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9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6729328200。
法定代表人:刘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占军(系公司项目书记),1967年6月22日出生,满族,职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地街1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68600006377。
负责人:李国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印超,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郓城冠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秦方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曾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