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民初7779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郓城冠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经济开发区七里铺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健,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PP0KB9J。
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90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6729328200。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66-4号04号。
法定代表人:唐宇,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686019207M。
原告***与被告郓城冠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申请对其因提供劳务受到的伤害进行伤残鉴定,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秦方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灿
书 记 员 曾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