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有、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121执976号
申请执行人**有,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刘振,男,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有与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要求分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2021)黑1121执9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 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