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8民初511号
原告:***,女,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90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程志才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