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某某、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27民终8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呼玛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呼玛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漠河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长虹社区西岭综合市场2号楼(1层3号、4层1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呼玛县人民法院(2022)黑2721民初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因不愿再进行上诉,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58元(上诉人***已预交7358元),减半收取3679元,由***负担,退回***367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田 雪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