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投资集团腾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隆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102民初2316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身份证号352101197601213710,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兴华村华二路164号。
被告(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河市。
被告(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隆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哈西大街一号深蓝杰座B1栋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隆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