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隆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迎顺丝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隆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财保162号

申请人:河北迎顺丝网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景县后留名府乡留龙路西侧北马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MAO7L8PX9J。

法定代表人:刘迎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隆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3691151XA,组织机构代码:73691151X。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隆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71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隆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71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4070元,由申请人河北迎顺丝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