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26民初207号
原告:***,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
原告:***,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
被告:黑龙江省隆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隆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7.14元,由***、***负担。
审判员 荣 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惠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