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漠河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庆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漠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2723民初140号
原告:漠河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西林吉镇XA370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贵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芳,加格达奇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庆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滨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孙汝岳,董事长。
原告漠河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庆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漠河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漠河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漠河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70.00元(漠河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漠河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长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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