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泰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高某某和***;甘肃泰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民辖终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男,199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
原审被告:甘肃泰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泰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8)甘0191民初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高某某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甘肃省榆中县,本案应当由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请求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8)甘0191民初30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于兰州新区.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高某某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路
审判员芦卫
审判员杨敏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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