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常氏彩钢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黑2701民初576号
原告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常氏彩钢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齐哈尔常氏彩钢板制造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齐哈尔常氏彩钢板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齐齐哈尔常氏彩钢板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087740.00元,而齐齐哈尔常氏彩钢板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给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材料的总价值为1905428.00,故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齐齐哈尔常氏彩钢板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多支付的货款于法有据,关于返还的数额,根据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产品订货单,应为182312.00元。关于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要求齐齐哈尔常氏彩钢板制造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发票由税务机关管理,是否能够开具及如何开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之规定进行处理。齐齐哈尔常氏彩钢板制造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日,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使用方(甲方)与作为供应方(乙方)的齐齐哈尔常氏彩钢板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一份,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塔河县塔河镇集中供热热源改造工程所需的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交货地址塔河县塔河镇;挤朔板单价499.04元,总金额147531.19元,外墙玻璃丝棉彩钢板单价70.00元,总金额391209.00元,屋面玻璃丝棉彩钢板单价70.00元,总金额140406.00元,岩棉复合板单价70.00元,总金额19154.80元,墙面檩条单价3930.00元,合计304771.50元,苯板单价348.39元,总金额45722.70元,总计金额1048795.19元,上述价格均为含税价格,不含运费;结算方式:以最后一次供料为准,送到工地,甲方应指定专人在发货单上签字作为收货确认,但签字不视为乙方材料合格;预付总价的30%,剩余款项以到货为准结算;材料的最终数量以实际到现场为准,材料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图纸要求,如不符合要求造成损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仍未解决,依法向甲方企业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4月4日,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付款人通过账号为X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收款人为齐齐哈尔常氏彩钢板制造有限公司的账号为X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汇款300000.00元。2019年7月29日、2019年8月16日、2019年8月20日,金红作为付款人通过账号为X的龙江银行账户向收款人为常回春的账号为X的农业银行账户分别汇款130481.00元、111072.00元、346188.00。2019年9月2日,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付款人通过账号为X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收款人为齐齐哈尔常氏彩钢板制造有限公司的账号为X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汇款200000.00元。2019年9月14日、2019年9月22日,通过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向户名为常回春的卡号为X的账户存入50000.00元、100000.00元。2019年9月16日,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付款人通过账号为X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收款人为齐齐哈尔常氏彩钢板制造有限公司的账号为X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汇款100000.00元。2019年9月23日、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0月29日,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付款人通过账号为X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收款人为齐齐哈尔常氏彩钢板制造有限公司的账号为X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分别汇100000.00元、200000.00元、100000.00元、100000.00元、100000.00元。2019年11月9日、2019年11月19日,通过龙江银行向户名为常回春的卡号为X的账户分别存入50000.00元、50000.00。2019年11月20日,金红通过龙江银行向常回春的卡号为X的账户转入49999.00元。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11月22日,齐齐哈尔常氏彩钢板制造有限公司共向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发送材料三十五次,总价款为1905428.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购销合同、汇款凭证、产品订货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齐齐哈尔常氏彩钢板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材料款182312.00元; 二、驳回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07.00元,由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4.00元,由齐齐哈尔常氏彩钢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87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季
书记员  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