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2761民初874号
原告:***,男,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被告: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14.00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 判 员  侯 晶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温琳怡
书 记 员  曹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