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市汇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21民初819号 原告:呼伦贝尔市汇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呼伦贝尔市汇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后。原告呼伦贝尔市汇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市汇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汇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6元,减半收取计578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市汇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