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皖1125执2306号
江苏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125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工程款243000元及相应利息;
(2)、承担执行费3545元,诉讼费4945元。
开户银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账户名称:定远县人民法院
账号:20000543954910300000083101013321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