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皖1125执2306号
江苏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125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工程款243000元及相应利息; (2)、承担执行费3545元,诉讼费4945元。 开户银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账户名称:定远县人民法院 账号:20000543954910300000083101013321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