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2927执22号
关于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云2927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应赔偿给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5157.94元的义务。经权利人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在巍山县境内无房产、车辆登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应赔偿申请人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65157.94元的义务,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忽克敬 审判员  张志诚 审判员  万丽梅
书记员  叶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