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28663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纤童,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渡大桥西引道北侧锦绣星城4#、5#楼7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广良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程界南社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广良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以各方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诉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