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91执14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渡大桥西引道北侧锦绣星城**、5#楼7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69775008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鑫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897042825。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鑫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赣0791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及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7民终245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有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鑫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权,持有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已于2020年6月23日冻结上述股权及其股权收益,并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向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元,截至2020年6月23日已执行元,未执行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6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