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工程公司

长沙蚂蚁筑劳务有限公司、衡南县工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7民初1328号
原告:长沙蚂蚁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388号湾田中南(国际)商贸物流园一期阶段建材二区56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格林,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南县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中山北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蒋安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福,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蚂蚁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衡南县工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148万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因迟延付款造成原告利息损失9126.67元(暂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2022年8月29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被告衡南县工程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被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现在正在进行破产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应当由衡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申请破产清算,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关被告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衡南县工程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肖勇为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 琴
书 记 员 刘芊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