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05执恢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衡南县工程公司,住所地衡阳市中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贺仕响,总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市南方**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
法定代表人:郭金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代庚,男,195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南县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南方**大酒店有限公司、王代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405执恢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佘 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永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